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多措并举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03-22 10:32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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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03-22 10:25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市说新语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一是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意和监管执法实践,细化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指南》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三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指南》向社会阐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执法考量和处罚尺度,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实举措,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提升行政资源运行效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公告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5日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七、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九、除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文章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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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发布规范直销行为提醒告诫书

03-06 15:13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稳定社会环境,3月3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直销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事直销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守法崇德的原则,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直销人员管理,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不得以招募会员、优惠顾客等名义,实施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直销员证开展直销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培训,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条件招募直销员,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四、严格要求直销员在经营中如实介绍、展示和推广产品,不得利用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对产品功效和质量作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严禁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不得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者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活动,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严禁以众筹等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七、提高和完善消费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法定退换货制度,提供方便快捷的退换货保障。依法妥善处理消费维权、合同违约等各种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直销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维护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直销市场秩序。

文章链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发布规范直销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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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销

利好中藏医药 国务院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方案》

03-02 15:37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金诃藏药



重 磅 消 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截图

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经济、科技、文化和生态资源,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十四五”期间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和促进力度,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大投入与体制机制创新并举,统筹力量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突出问题,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改善中医药发展条件,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与科研水平,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增强能力,服务群众。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统筹推进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

遵循规律,发挥优势。坚持守正创新,继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成果和技术方法,巩固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提高质量,均衡发展。推进高素质人才队伍和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在实施重大工程的同时,配套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激发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活力。

(三)建设目标。到2025年,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医药防病治病水平明显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中药质量不断提升,中医药文化大力弘扬,中医药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中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

着力彰显优势、夯实基层、补齐短板,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促进优质中医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优势,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一)中医药服务体系“扬优强弱补短”建设。

1.建设目标。推进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显著提升中医药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更好满足群众就近享有高质量中医医疗服务需求。

2.建设任务。一是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总体布局中,依托现有资源,择优遴选建设若干国家中医医学中心;支持高水平中医医院作为输出医院,在优质中医医疗资源短缺、转外就医多的地区,依托当地现有资源,院地合作、省部共建,实施若干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二是建设一批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强化设备配备,优化完善中医诊疗方案,提升中医临床疗效。三是以地市级中医医院为重点,建设130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四是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推动地方加强中医康复科建设,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布局35个左右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开展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六是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和1个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在县级医院提标扩能项目中,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原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在“三区三州”建设64个中医县域医疗中心。七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提升中医馆服务能力。八是实施名医堂工程,按照品牌化、优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分层级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名医堂,推动名医团队入驻,服务广大基层群众。

3.配套措施。一是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进一步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确保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深度介入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二是各地要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统筹考虑当地中医药发展基础和建设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建设。三是各地要统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支持中医医院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院补偿机制,落实中医药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倾斜政策,鼓励在中药制剂和中医技术应用等方面制定更加灵活的政策。

4.部门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中医治未病能力建设。

1.建设目标。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通过实施区域中医治未病中心试点建设和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项目,总结探索中医治未病理念融入健康维护和疾病防治全过程的方式,形成可推广的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模式。

2.建设任务。一是推动若干地级市开展区域中医治未病中心试点建设,探索相关政策机制,推广适宜技术,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带动提升区域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二是实施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项目,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试点、妇幼健康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试点。

3.配套措施。制定落实健康中国行动中医药健康促进专项政策措施。各地要积极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发挥中医治未病价值作用的政策机制。区域中医治未病中心建设试点城市和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项目单位要创新思路,探索积累有益经验。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负责。

(三)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1.建设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慢性病、重大疑难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和优势,增加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建成老年医学中医药高地。

2.建设任务。一是推动有条件的省份依托现有资源,开展老年中医药健康(治未病)中心试点,探索完善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提升临床、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科学研究、健康管理能力。二是推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及相关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要进一步完善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标准,制定省级老年中医药健康(治未病)中心建设指南。各地要将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纳入本地区健康服务或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加大对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的支持力度。在中医药老年健康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岗位管理、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更灵活的政策支持。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探索创新,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负责。

(四)中医药数字便民和综合统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中药质量信息数据标准和统计体系,实现公立中医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到国家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2.建设任务。一是围绕“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要求,开展智慧中医医院建设,支撑便民惠民服务。二是制定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省级两级平台,构建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准和资源目录体系,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三是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达标建设,推进中医医院通用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试点应用。四是制定国家中药质量信息统计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省级两级平台,构建统一规范的中药质量信息数据标准和统计体系。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加强部门协调,建设国家级工作平台。各地要将综合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规划,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综合试点和各类专项试点。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三、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

建立中西医协同长效机制,健全中西医临床协同体系,提升中西医协同攻关水平,“宜中则中、宜西则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

(一)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创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水平。

2.建设任务。建设50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一批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辐射带动提升区域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

3.配套措施。各地要支持组建区域中西医协同医疗联合体,将中西医结合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项目单位要把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纳入医院章程,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在各主要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打造中西医协同团队。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同建设。

1.建设目标。促进中西医医疗资源有效整合和中西医医疗技术优势互补,推进诊疗模式改革创新和医学领域创新发展,显著提高部分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疗效,形成一批独具特色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和专家共识。

2.建设任务。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和传染性疾病,以提高临床疗效为重点,遴选一批项目单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要统筹实施好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各地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省级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同试点。项目单位要围绕解决重大疑难疾病治疗难点,整合资源、协同攻关,创新诊疗模式。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疾控局等负责。

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现代化工程

重点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布局一批中医药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传承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一)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跨领域、跨行业整合多学科资源,完善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基础研究、临床研究、技术创新平台为主要支撑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优化中医药领域科技布局。

2.建设任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若干中医药相关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3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10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实验室,提升中医药科技服务能力及协同创新能力。依托国家和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建设30个左右国家药监局中药市场质量监控和评价重点实验室、30个左右国家药监局中药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整体提升药品检验机构的中药质量评价能力。

3.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大实施保障力度,在运行管理、岗位管理、人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创新机制。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在省级科研项目中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注重培育省级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中医药古籍文献传承。

1.建设目标。提升中医药古籍原生性、再生性保护能力,提高中医药古籍资源的利用效率。

2.建设任务。一是依托现有数字平台建设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建立中医药古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和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挖掘,打造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服务应用产品。二是依托现有机构,改善中医药行业古籍保护条件,全面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物定级、建档、备案工作,加大濒危珍贵古籍保护修复力度,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及利用能力。

3.配套措施。各地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等在古籍保护和现代化应用方面的资源和人才优势。项目单位要把古籍保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重点工作计划,落实建设经费,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改善古籍保护条件。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负责。

(三)中医药科技重点项目研究。

1.建设目标。布局一批中医药科研项目,系统化诠释中医药科学问题,提升重大疾病临床疗效、中药质量水平,科学阐释中医药机理,完善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体系。

2.建设任务。一是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临床方案优化研究、中医药疗效与作用机制研究、临床循证研究及评价研究,组织筛选50个中医优势病种。二是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中医理论的原始创新,阐明作用机制,助力临床精准诊疗。三是研发一批临床疗效好、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

3.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完善多学科联合攻关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科研人才培养,完善激励机制,推动产学研医政深度融合。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四)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研究。

1.建设目标。推动实施中医药现代化关键技术装备项目,提升中医药技术装备水平、产业创新能力及产业化水平,在关键技术装备方面取得突破,为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建设任务。一是开展中医特色诊断治疗装备研究,研发中医数字化辅助诊断装备、中医特色疗法智能化装备、中医治未病现代化装备。二是开展中药品质智能辨识与控制工程化技术装备研究,研发推广中药材生产与品质保障、中药饮片智能炮制控制与调剂工程化、中成药制造核心工艺数字化与智能控制等技术装备。三是开展中医药技术装备共性标准等可度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和应用转化,研发中医现代“铜人”,开展中医药技术装备在慢性病防控中的应用示范。

3.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强政策保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单位要落实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参与关键技术装备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五)做大做强中国中医科学院。

1.建设目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优势明显的学科体系,发挥中国中医科学院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成为中医药科技创新核心基地和创新人才高地。

2.建设任务。一是调整优化中国中医科学院科技发展布局,加大对基础研究、弱势和小众学科的支持力度,做强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优势学科。二是加强青蒿素研究中心、中国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中医药疫病防控中心等建设,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高地。三是实施中国中医科学院人才强院计划,加强中医药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四是指导省级中医药科研院所加强能力建设。

3.配套措施。中国中医科学院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组织模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在岗位设置、薪酬等方面建立更加灵活的政策机制。

4.部门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负责。

五、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

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中医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建设以领军人才为引领,青年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为主体的高素质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

(一)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1.建设目标。培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学科团队,搭建高层次人才梯队。

2.建设任务。一是实施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项目,遴选培养50名岐黄学者和200名青年岐黄学者,组建10个国家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和一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二是实施中医药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培养1200名中医临床、少数民族医药、西医学习中医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三是实施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项目,遴选一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培养一批中医药骨干师资和中药、护理、康复、管理等方面骨干人才,规范化培训一批中医医师。四是实施综合医院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支持项目,开展西医学习中医高级人才培养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建设一批传承工作室,培养一批中医药骨干人才。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完善相应的遴选、评价、管理、投入等机制,负责开展终期评价,做好不同层次人才项目衔接,搭建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各地负责过程管理,加强政策等配套衔接,在重大项目建设、评选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形成支持合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保证培养对象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负责。

(二)基层人才培养计划。

1.建设目标。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素质逐步提升,更好适应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2.建设任务。一是实施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招录7500名左右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支持1.25万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开展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培养5000名中医助理全科医生,为中医馆培训一批骨干人才。二是实施*老区中医药人才振兴项目,在*老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加大中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的培养力度,支持建设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不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各地负责过程管理,完善培养使用、待遇保障等政策,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相关要求,积极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保证培养对象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三)人才平台建设计划。

1.建设目标。推进中医药学科发展,建设形成一批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平台,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升。

2.建设任务。一是建设一批重点学科和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二是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依托已建成的各类机构,遴选若干标准化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基地。三是为第四届国医大师、第二届全国名中医建设传承工作室,新增建设一批老药工、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和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完善相应的遴选、评价、管理、投入等机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评估,集聚高层次人才参与平台建设。各地要加强政策保障,负责过程管理。项目单位要落实团队、场地、设施等软硬件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负责。

六、中药质量提升及产业促进工程

围绕中药种植、生产、使用全过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促进中药材种业发展,大力推进中药材规范种植,提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中药材种业质量提升。

1.建设目标。中药材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优良品种选育与良种繁育能力进一步提升,优质种子种苗大规模推广应用,中药资源监测能力明显提高,从源头保障中药材质量。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国家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建设。二是引导地方建设一批中药材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推动制定种子种苗标准。三是依托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成果,健全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3.配套措施。出台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规范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打击种业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同,形成中药资源管理合力。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1.建设目标。道地药材生产布局更加优化,珍稀濒危中药材人工繁育技术取得突破,中药材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有效转化和示范推广,进一步推动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

2.建设任务。一是引导地方建设一批道地药材生产基地。二是建设一批珍稀濒危中药材野生抚育、人工繁育基地。三是制定常用300种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四是广泛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开发30—50种中药材林下种植模式并示范推广。五是统一中药材追溯标准与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追溯平台,建立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六是依托现有药品监管体系,搭建一批中药材快速检测平台。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全国道地药材目录,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加强道地药材产区规划和规范化种植。各地要强化道地药材资源保护和生产管理,在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力量协同推进中药材质量提升。

4.部门分工。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三)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创新。

1.建设目标。深入研究中药炮制理论和技术,阐释中药炮制机理,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保证饮片质量。

2.建设任务。一是建设一批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挖掘与传承中药炮制理论和技术。二是开展一批常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研究。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体系。各地要加强对区域特色饮片和炮制技术的挖掘、整理、传承。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四)中成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涵盖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评价、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制剂技术等的中成药综合评价体系基本建成,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新药审评体系进一步完善。

2.建设任务。一是建立健全中成药临床综合评价方法,系统开展100种中成药的临床综合评价,丰富中成药在用药指征、目标人群、最佳剂量等精准用药信息方面的内涵。二是针对100种中成药建立系统完善、适应发展需求、覆盖生产全流程的标准体系,形成多层次的现代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初步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构建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四是开展中成药质量评价方法研究,建立常用中成药质量优劣评价标准。五是完善中药警戒制度,加强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成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优化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中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机制,协调推动中成药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和转化。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七、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

重点支持中医药博物馆体系建设,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医药精华精髓,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群众生产生活、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实现中医药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一)中医药博物馆建设。

1.建设目标。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及其数字博物馆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中医药博物馆体系,更好展示中医药藏品所蕴含的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

2.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博物馆选址立项、基础建设和数字化建设。支持中医药博物馆创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开展中医药相关文物、史料及代表性见证物的征藏工作,充实完善中医药收藏体系,建设中医药博物馆资源共享平台,构建中医药博物馆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建设一批中医药主题文化园,推出一批精品中医药展览,开发一批具有鲜明中医药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国家中医药博物馆立项、选址、建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将中医药博物馆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多部门共建共商机制。项目单位要拓展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建设水平,丰富馆藏藏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博物馆建设。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二)中医药文化建设。

1.建设目标。中医药文化传播体系建立健全,形成一批中医药文化精品,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进一步丰富,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在“十四五”末提升至25%左右。

2.建设任务。一是提炼中医药文化精神标识,挖掘阐释并推广普及名医名家、医籍名方等中医药文化经典元素。二是支持创作高质量的中医药图书、纪录片、影视剧以及各类新媒体产品,打造有代表性的中医药文化节目和中医药动漫作品。三是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动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并达到国家级建设标准,推动建设若干中医药文化体验场馆,支持建设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广泛开展中医药文化主题活动。四是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开展中医药文化专题教育活动,建设校园中医药文化角和学生社团。五是培养建立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队伍。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要组织中医药文化有关研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各地要把中医药文化工作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总体框架,对本地区中医药文化资源进行调查整理、挖掘研究,将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总体安排,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将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广电总局等负责。

八、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

重点支持中医药产学研用开放发展,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推动中医药传播、应用与发展,助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一)中医药开放发展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中医药机构参与全球中医药各领域合作的平台更加多样,机制更加灵活,中医药海外认可度和接受度进一步提升。

2.建设任务。鼓励社会力量持续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依托国内中医药机构,拓展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支持中国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建设传统医学领域的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

3.配套措施。指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基金,参与平台建设工作。各地要明确派出人员晋升、待遇的激励保障政策,对开展中医药领域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给予支持。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二)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建设任务。培育世界一流多语种中医药学术期刊,加强与境外知名期刊合作,支持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中医药研究成果,在跨国科研合作计划中加大中医药参与力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发展。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中医药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三)中医药国际贸易促进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探索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医药国际贸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国际贸易总额以及中医药行业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2.建设任务。高质量建设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探索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中医药服务国际知名品牌。巩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传统服务贸易优势,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构建中医药跨国营销网络,建设中医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支持中医药企业通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平台“走出去”。

3.配套措施。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开展中医药“走出去”相关活动并探索设立中医药相关展示板块。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和指标,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管理与服务,研究调整中药产品税则号列,提升中医药产品和服务通关便利化水平。各地要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的金融等支持政策。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商务部、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四)中医药国际抗疫合作计划。

1.建设目标。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中的参与度显著提升,更多抗疫类中药产品在海外注册和应用。

2.建设任务。积极推进中医药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组织中医药抗疫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建设高水平的中医疫病防治团队,加强抗疫技术和产品国际合作。加强抗疫类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地和中医药机构参加有关国际性高级别论坛,推动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合作,完善中医药参与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应对机制。各地要出台鼓励企业开展抗疫类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和应用的政策措施,明确对参与国际抗疫合作人员的激励保障政策。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外交部、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九、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点工程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为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探索途径、积累经验。

(一)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

1.建设目标。通过改革体制机制,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体,分批规划建设1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一是系统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任务,加快推动省域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二是重点推进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在不同领域形成示范。三是在中医药管理体制、服务体系、服务模式、评价体系、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传播等方面,针对亟需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化改革,形成经验。

3.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示范区布局,强化统筹指导,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在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定期开展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承担主体责任,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健全示范区建设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改革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二)医保、医疗、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建设。

1.建设目标。遴选部分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加快推进有利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完善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

2.建设任务。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综合医改试点省份为重点,在全国选择若干地级市开展试点,优先考虑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支持试点城市加快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实施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活动,探索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改政策体系,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3.配套措施。国家中医药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并推广各地经验。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实施,深入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

4.部门分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国家疾控局等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项目实施。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落实工作。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重大工程实施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地落实。各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精心实施项目。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投入责任,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医药振兴发展,各级政府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投入机制。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预算申报管理,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优先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强化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监测评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成立专家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重大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全周期监测,增强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

(四)注重宣传解读。要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医药振兴发展特别是重大工程实施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中医药维护健康的特色和优势。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对中医药的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藏医药——民族医学的瑰宝

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宝库中的一块璀璨明珠。它始于3800多年前,与古印度阿育吠陀医学、中医学、西方传统医学(希腊-罗马-阿拉伯医学)并称世界四大传统医学。

藏医药学,蕴含藏族人民在高寒缺氧环境中的生存实践,通过不断积累完善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医学体系。它以源远流长的历史、博大精深的经典著作、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得天独厚的药物资源、神奇多样的炮制工艺、天然纯正的药品制剂在世界传统医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藏医药在治疗高心脑血管、呼吸、肝病、胃肠、风湿等疾病时,用药考究,组方奇特,疗效显著。

金诃藏药作为青海省藏药行业的领军企业,是一家集藏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将迎来历史发展的风口。未来,金诃将始终以“弘扬藏医药 造福全人类”为使命,为致力于提高生命每个阶段的健康质量而奋斗。



文章链接:利好中藏医药 国务院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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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局发布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02-24 15:39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局
2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指引》明确,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据了解,2023年1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设立广告业务机构

1.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相应的场所、设备。

2.为提升互联网广告的合法合规性,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开展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实际,参照前款执行。

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1.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保其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业务,方可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2.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或者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广告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5.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中使用他人名誉、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7.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广告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

9.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三、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制度

主要登记项目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广告名称及各类等。登记时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

1.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包含在广告主经营范围内;

2.广告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是否与介绍信上的人员信息一致;

3.广告主的名称、地址等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对应项一致;

4.广告内容中提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与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上的一致。

四、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1.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整理汇总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考核。

2.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广告审核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制定广告审核工作流程。

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1.承接的广告样件;

2.收取和查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和查验记录,对不能存档的要记录相应内容;

3.广告审查情况记录材料;

4.广告合同;

5.广告内容修改记录;

6.广告主对广告发布样稿的确认记录;

7.广告发布后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反映意见等;

8.其他应当保存的材料。

六、建立健全代言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1.广告发布前,应明确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对代言广告,须审查代言人是否具备代言资格:一是持有广告代言批准文件;二是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依法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查验广告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出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审查结果的书面意见。

八、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1.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物品、场所等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4.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九、互联网广告发布特别准则

1.关于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2.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5.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一旦出现被篡改情形,应及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7.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广告投放记录等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

文章链接:北京市监局发布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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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健康!《国标》扩大果冻食品定义边界

02-22 13:58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直销百科网综合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 第 1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本次定义修改正式发布后,果冻中可以低聚糖等淀粉糖替代食糖,降低果冻中的热量。同时增加了蛋制品原料的使用,使果冻也可提供蛋白质等营养素。据业内人士介绍,新定义的“果冻”可以提供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功能,并有利于向着低热量、功能性的营养健康产品方向发展。


(红色字体为删减部分,橙色字体为添加部分)

本次修改工作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四家单位组成,向果冻及原料生产企业征集果冻定义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修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不再限定果冻中必须加“食糖”。根据收集的果冻产品情况,越来越多的原料用于果冻的生产,本次修订增加了增加果冻产品常用的原料,如淀粉糖、果蔬及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等,不再限定果冻中必须加“食糖”。
放松主要原料的限制。为避免出现仅用水、食品添加剂(增稠剂、甜味剂)生产果冻的情况,限定果冻产品必须使用“水、食糖、淀粉糖、果蔬及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考虑到这些原料不一定是果冻产品的主要原料,因此删除“主要”两字。
可以使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原料。考虑到果冻中可以添加的原料不能一一列出,也为避免增加“其他原料”表述对果冻原料理解产生歧义,除果冻术语定义中列举的食品原料外,可以使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原料。如咖啡粉、茶饮料等。
不再限定是否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果冻成胶已不完全依靠增稠剂,魔芋制品可以替代增稠剂起到成胶功能。同时,根据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果冻中可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因此修改为“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不再限定是否添加溶胶。增稠剂不是必须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所以在工艺上可以溶胶也可以不溶胶,因此修改为“溶胶或不溶胶”。
放松果冻流体形态的限制。近几年果冻新品是半流体凝胶状,如可吸果冻等,增加“半流体凝胶状食品”,因此修改为“胶冻状或半流体凝胶状食品”。

文章链接:更健康!《国标》扩大果冻食品定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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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果冻 食品 国标

立即停售!这些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

02-16 16:13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1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10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委托方济南赤道经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韓聖伊薰衣草祛痘原浆液等15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其中,上述标签标示名称为清诗帕润净洁发乳等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山东、广东、四川、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链接:立即停售!这些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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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多项鼓励政策 加速布局特色医药健康产业

02-09 15:06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北京日报

医药健康产业已成为助推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年以来,通州区经信局相继制定、印发了《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全力打造具有城市副中心特色的医药健康产业地标。

按照医药健康产业链条和产业功能,城市副中心确定以漷县镇医药健康产业集聚区为核心、运河商务区等其他园区为多个落点的“一核多点”空间布局。漷县镇、运河商务园、张家湾设计小镇等重点产业集聚区,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通州院区、东直门中医院通州院区等医疗机构周边将优先建设孵化加速载体,引入医药健康成长型创新企业总部、研发、小试、中试、系统集成、组装等主产业业态。按照计划,到2025年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总产值将达到180亿元。

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城市副中心将实施5个重点工程,分别是关键资源整合工程、医产协同促进工程、链主培育服务工程、公共平台搭建工程、产业招商运营工程。城市副中心将培育甘李药业、春立正达、福元医药、四环制药等区内龙头企业成为具备产业上中下游核心凝聚力的链主企业;依托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医医学中心(东直门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北京胸科医院、东直门医院)等国家级医学平台,推动院地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以高端创新与产业论坛为抓手,实现产业政策、产业载体、产业基金、产业招商组合联动,推动医药健康类创新型项目落户通州。

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药品是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的两大主攻方向。此外,城市副中心还将瞄准前沿诊疗技术、人工智能+医疗健康、相关生产性服务业、高端特色生活性服务业四个辅助领域,以招引集聚、营造生态为重点,推进医产协同,吸引相关企业和机构落地。

近日出台的《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除了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也同样可以提出申请。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一事一议”。

比如,对开展生物创新药、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经典名方中药等临床试验并在通州区产业化的企业,对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按照临床试验的三个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如果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在外区进行研发,在通州区实现产业化,通州区将视项目产业化情况,直接按照三期临床试验标准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通州区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区医药健康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开展融资租赁、担保质押、投资保险等创新型金融支持方式,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医药健康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贷款额度1亿元。

文章链接:北京出台多项鼓励政策 加速布局特色医药健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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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药健康

化妆品监管的28个问与答

02-08 15:29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1、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3、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4、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5、问:普通化妆品备案为何要设置年度报告制度?

答:自2014年6月30日实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以来,备案平台已经形成逾220万条备案产品信息。受原化妆品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和旧备案平台功能限制等原因,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完成备案的产品,有些虽然已经不再继续生产,但产品信息依然在备案平台上愈积愈多,逐步形成“僵尸”产品,给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查询都带来了很大不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些产品甚至无法找到备案人,产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无法落到实处,这些产品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隐患,亟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清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备案管理制度设计上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备案人主体责任,备案人应依法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进一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6、问:已注册备案产品为何需要补充填报相关资料?
  答: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前,企业通过旧平台中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相对简单,以国产产品备案为例,除产品配方成分信息、销售包装外,其他相关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造成了一些必要的产品信息缺失,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隐患。新的注册备案管理相关法规实施后,为了提高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有必要对仍然继续生产、销售的旧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的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平台提交补充资料均为原由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新旧法规衔接需要,国家药监局对注册人、备案人补充填报资料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7、问:备案人主动注销备案和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备案有何区别?不再继续生产、进口的备案产品是否需要主动注销?
  答:根据《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对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人主动注销产品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了监管部门效率。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而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条例》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尽快对已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梳理,拟继续生产、进口的,应当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补充填报相关资料;对不再生产、进口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产品备案。考虑到新旧平台衔接过程中,有些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这些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备案管理部门协助完成在新平台进行备案产品的主动注销和公示信息更新,以免影响相关产品继续上市销售和进口。
8、问: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在注册备案过程中填报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安全信息。为了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建立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原料企业统一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由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
  基于保护商业秘密考虑,原料安全信息平台仅供化妆品原料企业填报使用。原料企业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原料报送码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对尚无原料报送码的,并不影响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9、问:如何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已经注册和备案产品如何处理方可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法规要求?
  答: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过渡期政策规定,上传相关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10、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如何对产品留样?留样的数量如何确定?
  答: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每批次出厂的产品留样。该留样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压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在已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以及被假冒等情形时,便于查验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留样制度的实际执行中,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同时为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综合考虑不同的产品类别、包装规格、成品状态等因素,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参考监管工作实际并结合行业调研情况,梳理了市场上销售的常见产品的留样数量(见下表),供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参考。对于下表中未列的产品类型,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法规要求自行确定留样数量。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产品留样数量参考表
  
  注:彩妆类产品净含量低于1克的,在成品留样的同时,可以结合其半成品对产品进行留样,留样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
  
  11、问: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进口中国的化妆品应在哪里留样?
  答:2021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明确2022年1月1日后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境内责任人保存。分多次进口同一生产批次产品的,应当至少于首次进口时留样一次。
  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对“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通常认定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的,其留样地点的选择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留样地点的选择,应当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产品贮存要求。


12、问: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13、问: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14、问: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宣称“中和头发色调”等能改变头发颜色的洗发水、发膜等产品如何管理?
  答: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应当按照染发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宣称“中和头发色调”等能改变头发颜色的洗发水、发膜等产品,应当属于染发产品,按照染发产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应有的警示用语等信息。同时,在产品安全性评价方面,除满足常规染发类产品要求外,还应根据洗发水、发膜等产品的暴露频次、使用方式等确定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性评价要求。


  15、问:目前市面上出现一些产品名称与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不一致的化妆品。如,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答: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当与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等产品属性保持一致,不宜使用“全脸眼霜”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产品命名方式。产品名称或标签标注使用方法涉及多个使用部位的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产品名称或标签标注内容中所涉及的更严格的安全性要求进行管理。上述两款产品,产品名称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应当按照眼部化妆品的相关安全性要求进行管理。


  16、问: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为植物全株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该植物的具体部位原料。


  17、问: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仍使用已注销的旧配方产品名称,能否增加“升级版”等字样予以区分?
  答: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升级版”等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18、问: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答:为了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关类别化妆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了较为宽泛的pH值指标范围,有的同时包含酸性和碱性区域,有的甚至达到强酸或强碱的程度。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应当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设定能够表征该产品安全性控制指标的pH值控制范围,不宜完全照搬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设定的pH值指标。


19、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20、问: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EGF可否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21、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22、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一是授权的范围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境内责任人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事宜,对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同一家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在华责任申报单位。


  23、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答: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变更经原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确认后完成。


  24、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产品,不批准理由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的,后续不得办理备案;不涉及安全性原因的,后续可以由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不批准决定书》并说明重新申报的理由。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25、问: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已获行政许可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获行政许可的产品,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的,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或变更产品上市之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备案完成后原纸质版凭证自动失效。境内责任人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可作为备案资料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已随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无法获取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境内责任人的公章,同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26、问: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27、问:能否在提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一并选择多个进口省份?
  答: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它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该项操作无须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28、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有效期如何设定?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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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化妆品 监管

国家卫健委:进一步完善硒相关标准的制定

02-07 10:19政策解读
发布人: 颜值君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办公室

近日,国家卫健委在网站上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5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议中提到的“加快富硒产业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及规范管理”等内容,国家卫健委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硒相关标准的制定,助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积极推动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推进营养型优质食用农产品生产,促进优质食用农产品的营养升级扩版,近年来,国家卫健委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中国营养学会等有关单位,深入开展硒相关基础研究,持续开展包括硒在内的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为充分了解人群营养与健康现状及需求提供基础理论依据。组织发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规定了包括硒在内的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平均需要量(EAR)、推荐摄入量(RNI)和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

依据管理职责,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对于预包装食品中硒的含量标识及营养声称作出明确规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对硒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化合物来源和强化量均作了规定,同时,配套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硒蛋白》(GB1903.28—2018)《食品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GB1903.9—2015)等硒强化剂的质量规格标准,并制定了富硒酵母、富硒食用菌粉等营养强化剂产品的质量规格标准。针对产品中硒含量的检测,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GB5009.93-2017)等标准。目前,我委正在组织修订《食品营养强化剂硒蛋白》。

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加强硒相关标准制定修订,为指导食品产业规范应用硒强化做好技术支撑。同时,继续加强硒与人体健康、疾病关系的基础研究,持续开展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科学修订《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文章链接:国家卫健委:进一步完善硒相关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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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察国民健康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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